
據(jù)媒體報道,最高人民法院對于美國喬丹品牌狀告中國喬丹體育公司商標侵權(quán)案做出裁決:中國喬丹敗訴,商標和圖形也被撤。

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顯示:
1、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(2015)高行(知)終字第1575號行政判決;
2、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(2014)一中行(知)初字第9172號行政判決;
3、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〔2014〕第052424號關(guān)于第6020578號“喬丹及圖”商標爭議裁定;
4、由國家知識產(chǎn)權(quán)局對第6020578號“喬丹及圖”商標重新作出裁定。
本判決為終審判決。
資料顯示,喬丹和中國喬丹體育自2012年以來官司不斷,雙方爭議的一個焦點在于姓名權(quán),喬丹認為中國喬丹體育注冊使用的商標會造成公眾對產(chǎn)品來源的誤認,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,并以此申請撤銷對上述商標的注冊。
喬丹體育代理律師認為喬丹本人的姓氏為JORDAN,這和QIAODAN相比有很大不同,而且JORDAN只是美國一個普通的姓氏,很難認定中國喬丹體育與邁克爾·喬丹本人存在必然聯(lián)系。雖然喬丹本人擁有很高的社會知名度,但這并不代表他的姓氏在產(chǎn)品商標方面擁有特權(quán)。
